协议的基本主要内容说明
第1条 (协议目的)

本协议目的是,使用Huobi株式会社(以下称“公司”)提供的诸项服务(以下称“服务”)时,对公司与会员之间的权利、义务及其他事项作出规定。

第2条 (协议的明示、效力及变更)
  • 1. 公司在网站首页中展示或以其他方式公布本协议内容,以便会员了解相关内容。
  • 2. 对于同意本协议并注册成功的会员,公司将在不违反本协议政策范围内为会员提供公司的交易服务。
  • 3. 如有需要,公司在不违反《条款管理相关法律》、《信息通信网促进使用和信息保护等相关法律》(以下称《信息通信网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范围内可更改本协议内容。此时,我们将明确告知变更内容和生效日期,并于生效日期30日前根据本协议第17条中规定的方法告知会员。
  • 4. 当公司按照本条第3款规定对变更协议进行公告时,明确强调并告知了在变更协议生效日期的前一日为止如您未表明拒绝之意,即表示您接受并同意经变更的协议内容,但却未对变更内容表明拒绝之意,则视为您接受并同意经变更的协议。
  • 5. 如果会员不同意实施变更后的协议,公司则不得实施变更条款的内容。当发生上述情况时,会员有权解除使用合同。
第3条 (协议外准则)
  • 1. 除本协议以外,公司可实施其他运营政策。
  • 2. 对本协议中未规定的事项或解释,请遵循使用公告和 相关法令等。
第4条 (术语定义)

本协议中使用的术语具有下述意义,而本条规定中未作出明确定义的术语则遵循公司经营业务同行业中通用的术语及其对应的术语定义。但是,如果韩国法律上不存在关于虚拟资产定义的情况下,本条所定义的术语并不构成定义之虚拟资产的法律性质及其未确定的法律解释的保证,对于任何适用本协议的当事人之间的纠纷,韩国政府机构和司法机构在处理过程中不受本条所定义的术语约束。

  • 1. “会员”:指作为已同意本协议注册会员并与公司签订服务使用合同的用户,已创建各自唯一ID者。
  • 2. “服务”:指会员可以通过终端设备(包括PC、便携式终端设备等各种有线/无线设备)使用的公司提供的虚拟资产交易服务及其相关诸项服务。
  • 3. “ID(账号或ID)”:指事先注册的字母、特殊字符及数字等组合,在服务中用于识别会员。在本服务中,会员ID有邮箱和手机号两种类型。会员同意本协议并输入会员账号和密码后,通过邮箱或者手机号进行本人认证验证步骤并经公司批准注册即可创建。
  • 4. “密码”:指用于确认会员身份和保护会员信息所设置的字母和数字等组合。
  • 5. “虚拟资产”:指在平台可以进行交易的比特币、以太坊及其他加密虚拟资产。
  • 6. “KRW”:指会员可在平台提供的虚拟资产交易服务等中进行交易的虚拟资产,并可以与韩元(法定货币)按1:1比例兑换成现金。
  • 7. “KRW市场“:指以KRW作为计价货币进行虚拟资产交易的市场。
  • 8. “币币市场“:指以比特币及以太坊等虚拟资产作为计价货币进行其他虚拟资产交易的市场。
  • 9. “外部虚拟资产地址“:指会员或其他人在非本平台持有或者使用的全部虚拟资产地址或者账号。外部虚拟资产地址不由公司持有、控制或运营。
  • 10. “电子钱包“:指与会员ID相关联,保管会员持有的KRW及虚拟资产的虚拟资产钱包。会员可通过“电子钱包”与“外部虚拟资产地址”进行虚拟资产充提操作。
  • 11. “资产”:指虚拟资产和KRW资产的统称。
第5条 (签订服务使用合同)
  • 1. 注册会员意向者(以下称“注册申请人”)在同意公司提供的协议,并按照公司规定流程完成会员注册,待公司批准该会员注册申请后即可视为签订服务使用合同。
  • 2. 注册申请人如果存在下列任何一项情况,公司可拒绝批准会员注册申请,若注册成功后判定为存在下列任一项情况的,公司可以要求整改,在要求整改后一定时间内仍不进行整改时,公司也可以撤销批准或解除使用合同。
    • ① 注册申请人曾经根据本协议丧失过会员资格;
    • ② 非会员本人实名或使用他人名义;
    • ③ 未填写或未提供公司根据相关法律要求填写的内容,或者填写或提供虚假或错误信息;
    • ④ 因会员申请人的归责事由导致申请无法获批或违反该协议规定的其他义务事项;
    • ⑤ 以电信金融诈骗等不正当用途或其他销售目的使用服务;
    • ⑥ 拟使用KRW市场交易服务的年龄未满19周岁的会员;
    • ⑦ 会员是国际反洗钱机构(FATF)或联合国等发表的高危国家居住者、国籍持有者,或者疑似高危国家居住者或国籍持有者;
    • ⑧ 非居住在韩国境内的外国人。
  • 3. 使用合同的签订时间以注册流程中提示账号创建完成或者注册申请人收到公司发送的通知时间为准。
  • 4. 为了确认会员提供的信息是否属实,公司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通过专业机构进行实名确认、身份验证或其他类似程序。
第6条 (会员的账号、密码管理义务)
  • 1. 账号仅供会员本人使用,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授权他人使用您的账号。会员本人应当妥善保管密码等信息,以防止他人擅自使用您的账号。当您发现账号被擅自使用,应当立即通知本公司,公司会立即采取为您暂停账号的服务等措施。
  • 2. 当您发现账号或密码被盗用或者被不正当使用,应当立即通知本公司,并根据公司指示处理。如果会员没有通知公司或通知公司后未按公司指示处理所造成的损失,公司则无需承担相关责任,但因公司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损失的情形除外。
  • 3. 如果用户输入的账号和密码等信息与注册会员时的信息一致,公司则将该用户视为会员。
  • 4. 针对因会员未修改信息而产生的损失、密码被盗导致第三方擅自使用会员账号产生的损失、因会员归责事由产生的损失等,经确认非因公司归责事由而引起的,公司则无需承担责任。此时,会员作为电子金融诈骗的受害人,可要求第三方赔偿损失。如果不能证明个人信息泄露是由公司故意或过失而造成的,对于会员向第三方提出的赔偿,公司则无需承担任何责任。
  • 5. 即使公司已通过会员绑定在平台的邮箱及手机号,将使用合同的重要内容通知了会员,但会员因未履行第2款规定的义务而造成的任何损失,则均由会员本人承担责任。
  • 6. 公司为了遵守韩国政府推出的虚拟资产市场监管的银行账户实名制度,目前实施一人一账户的政策。会员应当使用本人名义下的账户,并且在未与公司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不得使用多个账户。
第7条 (会员信息的变更)
  • 1. 会员可通过用户信息设置页面查看和修改会员信息。但是,根据相关法律和公司运营政策的规定,包括提供服务和管理所需的个人识别信息在内的部分信息是无法修改的。
  • 2. 当注册会员时填写的个人信息发生变更时,会员可在平台页面自行修改或联系客服中心申请更换为变更后的信息,以保证个人信息始终保持最新状态。对于会员因未能保持准确的会员信息而产生的任何损失,如果不是因公司故意或过失而引起的,公司则无需承担任何责任。
第8条 (服务使用合同的解除)
  • 1. 如果会员不需要使用本平台提供的服务或不同意本协议,会员可以随时通过电子邮件向客服中心申请解除服务使用合同,而公司应根据法律规定予以处理并注销会员账号。
  • 2. 在下列情况下,经过一定时间的程序之后会员并未履行整改时,公司可解除使用合同。
    • ① 会员因违反协议条款规定的义务事项而无法维持使用合同;
    • ② 尽管因会员归责事由已暂停提供服务或使用受到了限制,但造成此结果的事由一直持续相当长的一段时间;
  • 3. 会员拟解除使用合同的,应在申请解除服务前事先将账户内的KRW及各虚拟资产全部提币转出。如会员的KRW或虚拟资产余额小于最小提币金额时,可通过追加充值达到最小提币金额后转出;或用户允许销毁此小于最小提币金额的资产时,可选择同意销毁后申请解除服务。
  • 4. 对于公司根据会员申请解除使用合同或会员违反该协议而解除使用合同过程中产生的损失,公司不应承担任何责任,除非公司对此有须承担责任的理由 。
第9条 (提供服务)
  • 1. 原则上,公司全年365日24小时无休地提供交易服务。
  • 2. 因维护计算机等信息通信设备进行的定期、临时检查或存在运营方面其他适当理由时,公司可能会暂停提供服务。此时,公司将按照第17条”规定的方法通知会员。但是,若因公司无法预知的理由而导致的暂停服务,公司可事后通知会员。
  • 3. 根据提供服务的需要,公司可进行定期检查,定期检查时间以服务提供页面的公告为准。
  • 4. 为了能够提供更好的服务,公司可以在服务中注明或者以邮件和短信等方式直接给会员发送关于服务使用的各种告知和管理信息。
  • 5. 如果包括个别程序在内的系统在服务期间发生错误,公司应立即删除由系统错误引起的错误信息等,并恢复和展示实际信息。在某些情况下,可能会初始化为发生该错误之前特定时间的交易信息。此时,系统发生错误时展示的错误信息发生变更是因为该错误已修复或已删除而展示的实际信息,会员可以根据实际信息行使权力或承担义务。
  • 6. 会员在使用服务过程中产生的通信和财务费用作为会员使用通信和金融服务的相应费用,与公司无关。
第10条 (服务的变更及结束)
  • 1. 为了提供更加稳定的服务,公司可以更改服务内容、运营及技术事项等。
  • 2. 如果公司拟更改服务的,公司将根据本协议第17条提前通知变更内容和生效日期。但是,如果公司因系统障碍复原、紧急程序维护等迫不得已的原因而无法提前通知的,可在事后进行通知。
  • 3. 如果会员不同意服务变更,可向公司表示拒绝并解除使用合同。
  • 4. 服务提供相关的公司政策变动等存在适当理由时,可根据运营、技术需要更改或终止全部或部分正在提供的服务。如果相关法令对此没有特别规定,公司则无需对会员做出任何赔偿。
  • 5. 此外,为了能够提供更好的服务,与服务合作公司终止或变更合同、提供新服务等,可能会变更服务内容或终止服务。此时,公司应当在首页展示服务变更事项或终止相关事项,或者以其他方式进行通知。
第11条 (会员使用服务时的义务)
  • 1. 会员可以自由使用服务,但在以下范围内将限制服务使用。
    • ① 盗用他人信息;
    • ② 更改公司公布的信息;
    • ③ 接收或发布公司规定信息以外的其他信息(计算机程序等);
    • ④ 侵犯公司和其他第三方的著作权等知识产权;
    • ⑤ 损坏公司和其他第三方的名誉或干扰业务等行为;
    • ⑥ 在服务上公开或发布色情和暴力信息、图像、音频、虚假事实及其他违反公序良俗的信息的行为;
    • ⑦ 未经公司事先同意,将服务用于其他商业目的;
    • ⑧ 未经公司事先同意,通过代理(Agent)、脚本(Script)、爬虫(Spider)、间谍软件(Spyware)及工具条(Toolbar)等自动化手段和其他不正当的方法使用服务的行为,非法创建或增加曝光量和点击量的行为,申请使用服务行为,造成公司服务器过载行为;
    • ⑨ 收集其他会员的个人信息和账号信息的行为;
    • ⑩ 通过对虚拟资产市场造成不当影响等方法破坏正常的交易秩序的行为;
    • ⑪ 违反《电信金融诈骗损失金退还特别法》及《信息通信网法》等相关法律的非法行为。
  • 2. 会员需切实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本协议条款规定、使用指南及公司发布或通知的服务相关事项等,不得进行任何干扰公司正常业务开展的其他行为。
  • 3. 会员不得将服务使用权限、服务使用而产生的与公司的债权、债务及其他合同地位租借、转让、赠与他人或提供担保,因此而产生的任何损失应由会员自行承担。
  • 4. 如果会员违反相关法律、公司的所有协议条款或政策,公司有权对会员的违反行为等展开调查、暂时或长期暂停会员服务,也可以限制会员重新注册。
  • 5. 如果使用公司提供的服务在会员居住地会触犯或有可能会触犯当地法律,会员需要确认在服务使用过程中有可能会产生损失。尤其是当公司对会员居住地确认的结果是使用公司提供的服务会触犯或有可能触犯当地法律(韩国国内外调查机构对会员使用服务展开调查的情形等),公司可以立即启动暂停账号相关程序。
  • 6. 会员应尽量避免因电子金融诈骗而造成损失。如果因电子金融诈骗案件导致调查机关、司法部、行政厅或其他公权力机关展开调查,并需要冻结其相应会员账号及电子钱包等情况下,公司在未经会员同意的情况下可冻结会员账号和电子钱包,并启动暂停账号相关程序。
第12条 (限制服务使用)
  • 1. 如果会员出现下列任何情形,经公司判断为违反本协议义务或干扰服务的正常运作时,公司有权限制会员使用服务。
    • ① 密码连续输入错误(5次)
    • ② 发生黑客入侵和诈骗事件
    • ③ 怀疑盗用他人身份
    • ④ 国家机关或者金融机关要求
    • ⑤ 与电话诈骗等犯罪或金融事故有关,或者存在合理的理由怀疑与之有关联
    • ⑥ 未按照《特定金融交易信息报告及使用等相关法律》及其施行令履行会员确认义务时
    • ⑦ 根据周期或日常会员风险评价、《特定金融交易信息的报告及使用等相关法律》及相关规定被分类认定为“拒绝/终止交易”对象时
    • ⑧ 国际反洗钱机构(FATF)或联合国等发表的高危国家国籍持有者(包括所有新会员、现有会员、变更国籍会员等)
    • ⑨ 非居住在韩国境内的外国人
  • 2. 尽管第1款有所规定,但如果会员存在违反《居民登记法》盗用名义、盗用付款、电话诈骗等犯罪行为,违反《著作权法》提供非法程序和干扰正常运作,违反《信息通信网法》非法通信、黑客攻击、传播恶意程序及超过访问权限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时,公司有权立即解除(退出)使用合同。当根据本款规定解除使用合同时,会员账号资产的提币功能将被限制。
  • 3. 与会员的意志无关,会员的账号被第三者盗用名义或被牵连到电话诈骗等犯罪行为时,公司在确认事实真相期间可能会冻结该账号。此时,公司将根据侦查机关的调查结果、法院的判决等,对违法行为关联的虚拟资产采取必要措施。
  • 4. 根据本条规定限制服务使用或终止服务使用合同时,公司将按照第17条规定的方法通知会员。
  • 5. 如果会员根据本条规定而被限制使用服务的,会员可按照公司规定流程提出异议,会员提出异议经公司认定合理的,公司将立即恢复服务使用。
第13条 (使用服务时的注意事项)
  • 1. 会员必须确认以下服务使用的注意事项,并自行承担费用和责任使用服务。
    • ① 在任何情况下,公司都不保证任何虚拟资产的价值和变现性,会员在虚拟资产交易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利害关系应由会员本人承担。
    • ② 由于程序或系统错误、信息不对称、国内外通信环境的制约等技术限制,公司为会员提供的虚拟资产行情有可能暂时与实际行情不一致。但是,公司尽全力提高为会员提供的虚拟资产行情的合理性。
    • ③ 公司不保证公司所持有的会员个人信息的真实性。但是,一旦公司确认会员提供给公司的信息不属实,公司有义务立即暂停该会员的服务使用,并采取相应的措施。
    • ④ 对于会员账号遭第三方盗用所造成的任何损失,公司无需承担赔偿责任,但因公司归责事由造成损失的情形除外。
    • ⑤ 会员在进行服务相关的所有交易行为时,金额需超出所设定的最小使用单位金额,未满所设最小单位金额的虚拟资产或KRW资产,可通过追加充值达到最小使用单位金额后进行交易。
  • 2. 如果公司暂停或停止会员使用账号,会员应当对公司承担以下各项义务。
    • ① 账号被停止时,公司将对账号展开内部调查,而会员应积极协助公司调查。
    • ② 账号被停止时,会员不能往账号充值或提现KRW资产,也不能通过各种电子钱包进行交易。
    • ③ 账号的内部调查结束,公司在事前通知7日后,可关闭相应的会员账号,公司将通知会员作出此决定的理由,会员可对此提出申诉。申诉流程结束后,根据情况可重开会员账号。
    • ④ 在第③项规定中的7日通知期限内,会员可对电子钱包中的虚拟资产余额进行清算。当通知期限届满后后,公司可根据公司交易服务的清算时间点的市价强制清算账户内的虚拟资产余额,并将会员账号内剩余的KRW资产退回到登记在会员信息里的退款账户内。
    • ⑤ 会员需准确地向Huobi提供包括会员退款账户在内的与KRW资产提现相关的详细信息。提现KRW资产时,若按照会员提供的错误信息提现等因会员本人提供错误信息而产生的损失,公司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 3. 公司因第5条第2项、第12条第1项所列各项事由的,或为防止因上述事由的发生而导致会员损失的,必要时可拒绝通过服务提交的订单,也可限制交易金额和其他交易条件。例如,可以限制通过服务设置的未成交订单数量,也可以限制与特定地区会员之间的交易。这种情况下,公司会根据第17条规定的方法通知会员。
  • 4. 会员只能在通过服务提交的订单未成交之前取消订单。对于部分成交的订单,会员仅可取消尚未成交的部分。公司有权拒绝会员提交的市价单。
  • 5. 如果会员电子钱包中可用的虚拟资产少于会员提交的成交所需的金额,公司可以取消所有订单或根据会员电子钱包中可用的虚拟资产执行部分订单。
  • 6. 公司根据token上市规定及token管理规定,经过充分的可能性预测后,可在服务中上架或下架会员可使用的个别虚拟资产。除非法律或者监管机构要求,我们会尽力合理配合并提前将虚拟资产的下架告知用户。公司下架特定虚拟资产时,会允许用户在30日内将资产转移至外部钱包,但在不得已的情况下也可能会缩短提币时间。持有已确定下架虚拟资产的用户必须在提币期限届满前将资产转移到外部钱包。公司对于虚拟资产下架及相关损失、费用等,除公司故意或过失外不承担任何负责。
第14条 (虚拟资产买入/卖出步骤)
  • 1. 当事人提供的虚拟资产交易相关买卖双方信息,仅为会员便利而提供使用权限。因此,禁止会员任何超越使用权限范围提供类似服务或用于商业目的的行为。
  • 2. 拟通过公司提供的服务买入或卖出虚拟资产的会员,应按照公司规定的登录方式进行交易登录。
  • 3. 会员可根据公司提供的服务使用方法,对电子钱包中持有的虚拟资产用限价(或市价)提交买入或卖出订单,当提交的订单的相应内容与其他会员的交易意愿相匹配时,相应会员间的买卖协议即时缔结。
  • 4. 在会员提交订单之前,公司向会员提供拟买入/卖出虚拟资产的数量、价格、手续费等订单确认信息。会员同意,公司因系统错误等原因而无法提供前述订单确认信息不会对会员提交的订单产生影响。
  • 5. 由于虚拟资产技术限制或界限,即使根据第3项规定买卖协议已缔结,但需在经过该虚拟资产所属区块链上执行必要步骤的时间后,交易才最终完成。交易完成后交易结果会反映到会员账号的电子钱包。
  • 6. 一旦出现下列任何情形,公司可依职权取消第3项规定中的买卖等交易并恢复到之前的状态。
    • ① 向他人出借账号等异常使用服务
    • ② 会员以外的第三方发生黑客入侵或其他类似情况
    • ③ 服务系统发生错误
    • ④ 因通信运营商和安全运营商的归责事由而发生服务故障
    • ⑤ 会员疑似为获取不当利益而操纵市场、破坏市场秩序及违法交易等行为
  • 7. 交易进行后,将无法更改或修改虚拟资产的买入(或卖出)请求信息。另外,在交易双方确定后将无法删除买入(或卖出)请求信息。
  • 8. 交易进行完毕时,公司将收取交易手续费,手续费可根据公司和市场情况发生变化,具体内容在网站等进行公告。
第15条 (限制韩元提现结算使用等)
  • 1. 在以下情况下,公司可以限制会员进行韩元提现结算的使用。在以下各项情况发生时,公司将通过网站公告、电话、短信、电子邮件等方式将相关内容告知会员。另外,当限制使用和延迟的原因符合解除合同条件时,公司有权解除合同。
    • ① 注册会员姓名和收款人姓名不一致;
    • ② 收到警察,国税厅等国家机关和金融机关提供怀疑账号参与违法行为的消息时;
    • ③ 已超出公司规定的服务使用权限范围。
第16条 (公司使用会员信息等)
  • 1. 公司根据《信息通信网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等相关法令规定,努力保护会员个人信息。根据相关法律及公司个人信息处理方针保护及使用个人信息。
  • 2. 为了便于会员更好地使用公司及与公司合作的各种服务,公司可按照本协议规定的流程使用会员信息或将会员信息提供给公司的合作伙伴。但除非因国家机关要求、出于犯罪调查目的、信息通信伦理委员会要求或其他相关法律规定流程的要求等情形下,公司应根据《电子金融交易法》、《电子通信基本法》等法律规定将合作伙伴、提供目的和提供的会员信息内容等事项提前告知会员,在征得会员同意后才可以向第三方公开或发布会员信息。
  • 3. 如果会员向公司申请使用服务时所填写的身份信息发生变更,会员应立即通过公司运营人员或在本人账号的会员信息更改页面进行相关信息修改。
  • 4. 因会员故意或过失等原因未更改信息所造成的各种损失应由会员本人承担,公司无需对此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 5. 如果会员对公司处理个人信息有任何不满,会员可通过书面形式向公司提交相关内容。此时公司应按照合法程序处理会员投诉。
  • 6. 根据第8条规定可解除会员的使用合同,在使用合同解除时,公司若按照相关法律明确规定保存的身份信息资料,其后应立即删除。
  • 7. 公司虽有销毁个人信息之义务,但如果按照相关法律规定需要予以保存的,公司应当相关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保管会员的个人信息。
  • 8. 为使用特定服务若需要收集或发送个人信息的,公司必须将相关事项提前告知会员并征求会员的同意。
  • 9. 未经会员同意的情况下,会员提供的个人信息不得用于目的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17条 (通知及告知会员)

就本协议及服务使用相关重要事项,公司将以本协议第2条第1项规定的方法及通过账号绑定的邮箱或手机号发送SMS的方式进行个别通知。

第18条 (个人信息保护)

为了提供更优质的服务,可在征得会员同意的目的和范围内使用会员的个人信息。除非是法律规定或会员同意,否则,公司不得将会员的个人信息提供给第三方。具体内容可参考隐私条款。

第19条 (法人会员的特殊规则)
  • 1. 本协议条款是以个人会员身份使用公司服务为前提而制定的,法人拟使用公司服务时,必须遵循公司规定的程序。不遵循前述公司程序的,公司有权拒绝或限制法人会员使用服务。
  • 2. 法人注册会员时,需另行签订协议,或从与法人会员的关系出发排除本协议之全部或部分内容或者签订优先于本协议内容的事项,法人会员的手续费,提现额度,其他附加服务等(包括但不限于)可能会与本协议条款的规定不同,法人会员想要解除使用合同时,需会员本人或法人会员的负责人向公司提出申请。
  • 3. 法人用户可通过(support-kr@hb.co.kr)申请,或直接咨询客服中心
第20条 (公司的损失赔偿及特别约定)
  • 1. 对于因违反本协议的交易所造成的任何事故或者因卖方或买方的归责事由而产生的纠纷,除公司故意或过失外不承担任何负责。若因公司合作伙伴所造成的损失应根据合作伙伴的协议规定予以处理,公司有义务提供相应的支持以更好地解决合作伙伴与会员之间的纠纷。
  • 2. 如果因公司故意或过失而造成会员损失的,公司应按照本协议和相关法律规定赔偿损失。但对于下列损失,公司仅对经公司数据确认的最终交易明细中除去相应错误后符合结果的虚拟资产及KRW资产,对于其他损失公司不承担任何负责。但是,如果下列事由和公司归责事由同时发生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不得免除公司责任。
    • ① 因用户过失而造成的服务使用障碍及损失;
    • ② 在访问和使用服务的过程中因会员归责事由而给会员造成的损失;
    • ③ 第三方非法访问或使用公司服务器所造成的损失;
    • ④ 第三方对往公司服务器传送或从公司服务器传送的妨碍所造成的损失;
    • ⑤ 第三方发送或传播恶意程序所造成的损失;
    • ⑥ 因传输数据出现省略、遗漏或毁坏等造成的损失,因第三方在服务使用过程中出现的名誉毁损等所造成的损失;
    • ⑦ 通信运营商提供的电子通信服务故障造成的损失,包括归责于与公司和会员签订使用合同等法律关系的通信服务运营商的事由等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对公司提供服务造成影响的情形;
    • ⑧ 因发生战争、天灾、地震等其他类似自然灾害或国家紧急状态等不可抗力因素所造成的损失;
    • ⑨ 因虚拟资产本身的特点而不可避免的故障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发行管理系统本身的缺陷或技术限制等原因对公司提供服务造成影响的情形;
    • ⑩ 公司为提供服务而检查公司服务器时所造成的损失(与定期检查、临时检查、紧急检查等检查原因和检查类型无关);
    • ⑪ 除公司故意或过失外的其他原因造成的损失。
  • 3. 会员不履行身份认证(用户确认义务),或者因本公司为反洗钱目的的用户危险评价及《特定金融交易信息的报告及使用等相关法律》被分类为公司的“拒绝交易类型”对象而终止交易(拒绝交易)时,本公司将对未成交订单及待提币申请全部取消,并不再提供交易及提币服务,本公司不承担任何因此产生的损失及民事责任。
  • 4. 会员向公司提供的信息与事实不符时,公司可随时停止提供服务,并部分或全部解除本协议,对于公司因此而产生的损失,公司可提出损害赔偿请求。
  • 5. 会员根据本条协议向公司要求损害赔偿时,公司可在取得会员同意后,通过向会员最终确认持有的钱包内支付虚拟资产或KRW资产的形式,赔偿会员的损失。
第21条 (担保及禁止代理)
  • 1. 公司无权替会员代理买入或卖出虚拟资产,且公司的任何行为均不构成卖方或买方的代理行为。
  • 2. 公司不干预会员之间通过公司服务进行的卖出和买入,也不保证任何卖出或买入意向的事实性、真实性和合法性。
  • 3. 对于公司网站链接的商品和服务,公司不承担任何担保责任。公司和链接到的网站各自独立运作,除非确定归责于公司的理由,链接到的网站与会员之间进行的交易应由双方当事人解决,公司不予干涉。
第22条 (纠纷解决及管辖法院)

本协议和服务根据韩国法令进行规定和执行,纠纷解决的准据法应以韩国法律法规为准,而与会员的国籍和居住地无关。 若公司与会员之间因服务使用而发生的相关纠纷,双方当事人应努力协商解决,如协商未能解决的可依据韩国民事诉讼法向相应的管辖法院提起诉讼。

附则

本协议从2021年10月13日起生效